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党总支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制度
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缴纳党费,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,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。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离退休党员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,根据上级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党费收缴
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。
第二条 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第三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,经党支部研究,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。
第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。持《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》的党员,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。
第五条 党员工资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。
第六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,主动按月交纳党费。遇到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,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,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。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
第七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第八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,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,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“特殊党费”。
二、下拨党费的使用
第九条 下拨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,其具体适用范围包括:党员培训、教育;表彰先进;慰问、补助生活困难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等。
第十条 下拨党费的使用,必须集体讨论决定。
第十一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的原则。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,必须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
三、党费管理
第十二条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党总支安排人负责,专款专用,并按照财务制度建立账册。党费支出要由支部委员或总支委员经手和验收,由支部书记和总支书记签字同意后方可入账。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,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。
第十三条 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。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(或书面报告)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,接受党员审议和监督。党总支应当每年向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,同时向各党支部通报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。